憲法規定,選舉訴訟由下列那一機關管轄?
(A)中央選舉委員會
(B)法院
(C)憲法法庭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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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577), C(32), D(11), E(0) #246151

詳解 (共 1 筆)

#1227777
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其訴訟共分為2種:

一、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二、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1.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或2.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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