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選舉人的資格有何規定?①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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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716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5 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理由 一、現代社會工商發達,人民遷徙頻繁,爰參照各國選舉法規,刪除「本籍」而改以「居住期間」為取得選舉人資格之要件。同時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區域」二字。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予以刪除。 三、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為使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居住期間之計算標準一致,爰刪除「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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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屆考古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居住四個月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居住六個月
● 公民投票法 ▶ 居住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