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救助法規定,家中若有三類型低收入戶成員,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補助,下列何者不在其列?
(A) 年滿65歲以上者
(B) 懷孕滿3個月
(C)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D) 未滿12歲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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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47), C(70), D(706), E(0) #437472
統計: A(40), B(247), C(70), D(706), E(0) #437472
詳解 (共 1 筆)
#781327
第12條(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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