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院委員會的公聽制度,邀請相關人員出席,其性質屬於:
(A)封閉性質
(B)層級性質
(C)強制性質
(D)諮詢性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 B(48), C(102), D(3953), E(0) #154556

詳解 (共 1 筆)

#3619753

個人想法,有誤請指教改正


公聽會的舉辦,主要在於彙整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諮詢

使人民有參與之機會→開放性質

聽取人民的意見,非一貫層級命力的執行→兩方地位較平等,非層級性

為一種非正式的程序,利害關係人於公聽會中所陳述的意見,僅提供主管機關參考,主管機關既不受約束,也無答辯說明的義務 →結果不具強制性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邀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但僅能視為訓示性規定,蓋該條文係針對公聽會所為之規定,性質上屬於「諮詢」,係出於請益,不同於調查,不宜強制受邀之人列席備詢。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86&pid=83101 

3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