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產生之法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生創設人之權力能力,出生登記具創設效力
(B)死亡結束人之權力能力,死亡登記具終止效力
(C)結婚在民法修正後採登記生效,結婚登記具創設效力
(D)離婚僅須雙方協議即可,離婚登記僅具認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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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48), C(1376), D(82), E(0) #235952

詳解 (共 6 筆)

#634400
(A) (B)是屬於行政處分中之確認處分,因為人早就出生或死亡了,登記只是一種確認功用

(C)(D)是屬於行政處分中之形成處分,具有創設、剝奪、變更之效果,民法均規定結婚和離婚都需要經過登記,才會生效,所以具有創設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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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697
  • 簡單說,創設效力:以新的法律關係代替原法律關係。
  • 結婚後產生新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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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22

據林秀雄教授的見解是,由於舊戶籍法規定登記是單方去登記即可,所以屬於報告的登記,並非創設婚姻的成立生效要件,而新法則屬於創設婚姻的成立生效要件,屬於創設之登記,兩者性質截然不同。出生登記為認定效力(確認),因為出生事實無無法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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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700

()創設效力:兩願離婚登記、遷徙登記、姓名登記、修正後之結婚登記。

()認定效力:出生登記、死亡登記、法院裁判確定之登記事項。

()參證效力: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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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33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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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30

什麼是創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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