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訂作人為何種權利之登記?
(A)地役權
(B)地上權
(C)抵押權
(D)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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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49), C(555), D(12), E(0) #1120900
統計: A(51), B(149), C(555), D(12), E(0) #1120900
詳解 (共 2 筆)
#6229724
民法513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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