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此在民法學說上稱為: 1.
(A)處理權
(B)介入權
(C)留置權
(D)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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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211), C(18), D(6), E(0) #221499

詳解 (共 1 筆)

#324005
於承攬運送中,承攬運送人得自行運送物品而成為運送人的權利,在學理上稱之為「介入權」。介入者,介入為運送人,使承攬運送人與委託人成立運送之意。而承攬運送人的介入權,台灣的民法係採取相當開放的立場,除當事人有禁止約定外,其餘均得自行為之,故揆民法第663條規範意旨,堪稱承攬運送人的「自行運送原則」或「自由介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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