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第 33 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 前項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 人員相互兼任,且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 務、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業務或自 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 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投資人甲將其資產一千萬全權委託K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處理,由K 投資於上市股票、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