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 七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其是指中華郵政公司)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相同之文字(含中文及外文)、圖形、記 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擅用「郵局」文字表彰其營業名稱者,應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