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所為的背書。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是行使追索權的條件,說明票據的信用狀況已存在問題,持票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在性質上應構成期後背書。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當然構成期後背書。與期後背書相反,凡票據到期日前的背書,稱為“期前背書”。期前背書具備背書形式要件的,發生背書效力。期後背書即使形式具備,其效力也不能與期前背書等同。
票據法41條
支票到期日後背書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