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付款請求權為: 
(A)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B)自提示日起算一年 
(C)自被訴日起算一年 
(D)自做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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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94), C(4), D(43), E(0) #441757

詳解 (共 3 筆)

#4182549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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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253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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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291
第22條第一項: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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