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之土地,得依法以下列何項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A)放領
(B)出售
(C)撥用
(D)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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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8), C(30), D(264), E(0) #277428

詳解 (共 3 筆)

#515121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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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75

 一般徵收

陸、依徵收計畫使用

一、依核准計畫及所定期使用(第49條第1項)

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依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二、委託民營(第56條)

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下列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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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21
請問這項條例出自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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