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國中教師長聘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多少比例審查通過?
(A)1/2
(B)1/3
(C)2/3
(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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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70), C(567), D(11), E(0) #279790
統計: A(127), B(70), C(567), D(11), E(0) #279790
詳解 (共 1 筆)
#7396803
第 三 章 聘任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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