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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所稱教育 權之主體是
(A)學生
(B)學校
(C)人民
(D)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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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感謝阿摩 高二下 (2016/05/17)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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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所稱教育 權之主體是(A)學生 (B)學校(C)人民 (D)社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