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所稱教育 權之主體是(A)學生 (B)學校(C)人民 (D)社會..-阿摩線上測驗
1F 感謝阿摩 高二下 (2016/05/17)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fulltext-%E4%BE%9D%E3%80%8A%E6%95%99%E8%82%B2%E5%9F%BA%E6%9C%AC%E6%B3%95%E3%80%8B%E4%B9%8B%E8%A6%8F%E5%AE%9A%EF%BC%8C%E6%95%99%E8%82%B2%E6%AC%8A%E4%B9%8B%E4%B8%BB%E9%AB%94.htm#99#ixzz48uSIcIu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