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規定何者負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任? (A)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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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無敵教師(應屆上岸) 高二上 (2016/04/21)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