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下列那一個機構,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阿摩線上測驗
1F Shihyu Huang 高二上 (2010/06/27)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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