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何種情形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可主張信賴保護?
(A)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
(C)非因重大過失不知行政處分違法
(D)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之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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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33), C(6004), D(171), E(1) #146975

詳解 (共 2 筆)

#209604

行政程序法

§119(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

           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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