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為下列何者?
(A)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B)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不安之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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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98), C(18), D(14), E(0) #1320472

詳解 (共 2 筆)

#2683454
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有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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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525

349條(權利瑕疵擔保1~權利無缺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350條(權利瑕疵擔保2~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為無效 

351條(權利瑕疵擔保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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