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何種情事者,可以提出更改姓名之申請?
(A)被認領者
(B)同時在同一學校服務,而姓名完全相同者
(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D)擔任教會之神父或牧師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5), B(68), C(1330), D(27), E(0) #435476
統計: A(205), B(68), C(1330), D(27), E(0) #435476
詳解 (共 8 筆)
#70569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 |
2.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 |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 |
7
0
#75447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
2.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3.原著名因改漢姓而造成家庭姓氏誤植
4.其他依法改姓
6
0
#1209013
補充~~~新法修正(104.5.2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5
0
#1524449
!!??
若依此,樓上所提供的資訊中,
改姓的第1點 & 改名的第5點...皆涵蓋 "被認領"
那麼..(A)選項為什麼不能選????
1
0
#875724
原住民
0
0
#2420976
這應該是適用姓名條例第十條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