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事實之推定」與「法律之擬制」之異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擬制容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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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凱西 高二下 (2015/05/14)
擬制..係藉法律規定,確認一非真實存在之事實,從而就特定事件得出本不存在之法律 效果.擬制通常使用視為兩字. 例如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不僅如此,經由法律條文之規定,真實存在之事實亦可被擬制為不存在. 例如民法第101條第二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益人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 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至於推定,則係法規範為公益需要,簡化法律關係,而就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先為之假設 規定. 因此就推定之事實,如有反正主張,自可予以否認.此與擬制之規定結果不得推翻之 情形大為不同. 例如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然若能證明二人死亡卻有先後之別,則本條推定之效果不復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