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 3 條 (可點連結)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有關「家庭教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