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A)辦理保管業務
(B)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C)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
(D)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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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9), C(150), D(95), E(0) #17746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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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17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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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法規定之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 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 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 債權之收取。 (四) 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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