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得交付受益權書面證明文件予受益人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B)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C)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D)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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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84), C(30), D(16), E(0) #237844
統計: A(30), B(84), C(30), D(16), E(0) #237844
詳解 (共 2 筆)
#6417545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於信託契約、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載明受益權外,不得有製作交付受益權證書、受益證券、受益憑證、或用以證明其受益權之其他書面文件予受益人致他人誤認其為有價證券之行為。但信託業依本法第二十九條、(D)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C)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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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 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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