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於2012年首度制定並施行
(B)「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
(C)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不得收取必要成本費用
(D)公務機關因天災而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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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1625), C(155), D(644), E(1) #395637

詳解 (共 4 筆)

#727039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於2012年首度制定並施行 (99年(2010年)首度實施,)
(B)「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 
(C)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不得收取必要成本費用 (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D)公務機關因天災而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負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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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987

(A)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B)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C)14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

必要成本費用

 

(D)28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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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172
 (A)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B) 
第 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C)
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D)
第 28 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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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92
這種題目根本是應該考在法學大意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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