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暫停營業之事宜,下列何者不正確?
(A)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
(B)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C)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停、復業核備者,仍須申請停、復業登記
(D)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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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3), C(584), D(98), E(0) #370011

詳解 (共 3 筆)

#2366133
發布日期:104年9月2日公司之登記及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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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977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第4條 :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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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101

公司登記辦法      107. 11 .08

3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

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

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商業登記法

17

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

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

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

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

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8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內,申請歇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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