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有關拘提、管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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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22)
V(A)管收係對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正確 (B)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得限制住居 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