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政治與宗教活動不得從事勸募
(B)各級政府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C)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必要時可再延長一年
(D)勸募活動必要支出,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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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54), C(673), D(83), E(0) #156727

詳解 (共 4 筆)

#176788
公益勸募條例第12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常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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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40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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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058

補充: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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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965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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