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夥之財產為各合夥人分別所有 
(B)合夥必須具有3 人以上經營共同事業  
(C)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不必負責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清償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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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0), C(34), D(1933), E(0) #339434

詳解 (共 2 筆)

#519534

(A)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C)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D)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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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83
699  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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