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兒教育與照顧法中,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之情事,何者為非?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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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6)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27 條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 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 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