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幼稚園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等事項,最主要應依下列哪個法律規定辦理?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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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Chia-Hui 高三下 (2015/05/28)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duckkkkkkkkkk 高三下 (2022/02/0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第 一 章 總則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應依本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