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超過14日者,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略以:「…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份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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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的話就是由勞資雙方自行訂定。
原答案(D)選項「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時,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請家庭照顧假」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
【已刪除】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限女性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