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政治制之設計與各國之比較何者正確?
(A)法國總理與我國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一樣,皆為總統直接任命產生
(B)英國首相可以主動請元首解散國會,我國行政院院長亦具相同權力
(C)美國總統與我國總統對國會通過之法案皆擁有覆議權,行使方式相同
(D)德國聯邦眾議院議員與我國立委選舉制度皆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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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44), C(174), D(92), E(0) #399396

詳解 (共 6 筆)

#573054
(C)美國:總統對於國會議決之法案,得移請國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參眾兩院議員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總統應即接受該決議。
我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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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047
 (B)英國首相可以主動請元首解散國會,我國行政院長只有在立法院倒閣成功以後才可以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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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706

覆議是憲政問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在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時,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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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326
(D)德國是聯立制,我國是並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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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48
http://www.csghs.tp.edu.tw/~cit/Database/civil/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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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50

日本與德國的兩票制均為一票投給政黨,一票投給選區候選人。
  其中德國的兩票之間是密連結的,德國聯邦選舉法採取的是一種多數代表制與政黨比例
  代表制的併行制,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為制度設計的主要精神,但是同時包含以候選人為
  主的多數代表制,在學理上稱為「個人化的政黨比例代表制」(personalisiertes 
   Verhaltniswahlrecht)註4 ,亦即選民投給政黨的選票決定了政黨所能獲得的總席次,選民
  的另一張選票僅僅是在政黨既定的席次中,決定誰是其中一位議員註5 。因此德國制度
  又稱為「兩票聯立制」註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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