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支票為無效票據時,所有在該支票上簽名者,均無須負票據責任
(B)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不得付款
(C)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不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D) 支票付款經執票人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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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57), C(46), D(323), E(0) #338902

詳解 (共 7 筆)

#369234
支票付款經執票人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票據法第七十條) 係為匯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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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293
(D) 支票付款經執票人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票據法第七十條) 係為匯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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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999
票據無效是指票據因不具備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據上的法律約束效力,此時,所有的票據行為人均自始不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也自始沒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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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633
票69: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票48: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票70: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票130: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故支票,沒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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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503
第 144 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
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
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
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
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
外;均於支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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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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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832
A.根據票據獨立性,為什麼其他人就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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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18
匯票及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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