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支票為無效票據時,所有在該支票上簽名者,均無須負票據責任
(B)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不得付款
(C)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不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D) 支票付款經執票人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3), B(57), C(46), D(323), E(0) #338902
統計: A(333), B(57), C(46), D(323), E(0) #338902
詳解 (共 7 筆)
#369234
支票付款經執票人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票據法第七十條) 係為匯票之規定。 | |
11
0
#348293
(D) 支票付款經執票人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票據法第七十條) 係為匯票之規定。
8
0
#828633
票69: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票48: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票70: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票130: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故支票,沒延期)
5
0
#1461503
第 144 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
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
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
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
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
外;均於支票準用之。
-->
-->
第 70 條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3
1
#896832
A.根據票據獨立性,為什麼其他人就不用負責?
2
1
#553318
匯票及本票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