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下列何者為非?
(A)協助達成教育目的之責任歸給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共同負責
(B)希望使人民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C)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D)教育目的中包含了生態環境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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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7), B(237), C(209), D(1218), E(1) #116510
統計: A(2467), B(237), C(209), D(1218), E(1) #116510
詳解 (共 6 筆)
#75645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
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
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
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
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
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
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
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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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43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人人有責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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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814
原來A答案是少寫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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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474
有寫過一題,加了"校長"就變成錯誤的選項,所以說是"人人有責",有些出題者似乎不這麼認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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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837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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