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欠資郵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於投遞時,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
(B)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法投遞郵件處理
(C)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
(D)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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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3634), C(658), D(356), E(1) #429612
統計: A(302), B(3634), C(658), D(356), E(1) #429612
詳解 (共 7 筆)
#719193
B)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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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154
郵務營業規章
| 第一百八十條 |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函件資費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 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陸路寄遞。 三、 航空函件改發水陸路寄遞者,所有「航空」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快遞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者,除航空快遞函件,其所付已足航空混合郵資時,除可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以粗線二道劃銷,按國際普通航空處理外,餘均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無法退回補收資費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予以劃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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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90
B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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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16
第6章郵件投遞第180條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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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604
媽呀~~被陰了!!!眼瞎看錯了~~無著郵件跟無法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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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444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或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保管費
無法退還寄件人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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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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