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臺幣 3,000 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 1 件,郵局於郵件未投遞前因不明原因而遺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新臺幣 575 元
(B)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並無金額限制
(C)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 2,425 元
(D)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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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3504), C(730), D(232), E(0) #429573

詳解 (共 10 筆)

#805134
因為已經先補償給甲575,信找到後只要給他3000-575=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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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348
郵件處理規則No.68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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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914
跟有沒報值保值沒關係,C是說找到原本的信還給寄件人,信裡面本來就裝著3千元禮券,不過C的說法的確是比較怪啦,應該把補償的575返還後郵局直接把裝著3千元禮券的信給寄件人,但是要說C錯也不太準確


不過B是100%錯誤,選擇題就是選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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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654
以法條來說是寄件人歸還575元,郵局把信還給寄件人
這邊C反而說退差額2425給寄件人???
有算超出範圍吧? 再說上面也沒註明是什麼禮劵,
萬一發行該禮劵的公司倒閉了,郵局留那禮劵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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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20

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臺幣 3,000 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 1 件,郵局給他搞丟

↑甲總損失禮券的價值,也就是3000元

 

→郵局賠償普通掛號信函的575元

 (在此,甲拿到郵局得賠償的575普掛賠償金後,損失變為2425)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禮券了 !

所以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 2,425 元

 

↑3000元的禮券價值,前面已經賠甲575,現在發現那張3000元禮券了,不用賠償了 !

    所以只要再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 2,425 元

 

雖說(C)這樣描述有點瑕疵

( 大部分的人可能會推測為:這樣就等於給甲3000元,又要把發現的郵政禮券還給甲??不可能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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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339
同意10樓大說法 應是返還575並拿回3000禮卷,至於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 2,425 元不會怪怪的嗎?變成原本拿到的補償金575要還回去,另外要再自掏腰包1850,換回3000元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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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082
問10F大:郵局留著3000元禮券做什麼?(又不是郵局禮券),不是應該,受領補償金者歸還575並拿回原來的3000元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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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011
C真的與A相矛盾 還是我的國文理解能力不好? 並返還A賠的575元  而不是返還2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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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998
你說的是第一階段,補償金
C說的是找到信以後退補償金,還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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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434
C一定要正確阿 不然你們以為郵局起薪30K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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