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郵件之收件地址及投交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件書寫機關、學校名稱為收件人者,以該機關、學校為收件地址
(B)郵件書寫公司負責人為收件人者,以負責人通訊地址為收件地址
(C)以機關、學校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學校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D)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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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8666), C(208), D(541), E(0) #429579

詳解 (共 4 筆)

#920424
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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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443
第四十七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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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70

第四十七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本機關或總機構。

            郵件以其機關或機構之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或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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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739
郵政處理規則  #47  48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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