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某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臺幣3,000 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1 件,郵局於郵件未投遞前因不明原因而遺
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新臺幣575 元
(B)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並無金額限制
(C)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2,425 元
(D)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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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6), B(7910), C(1597), D(514), E(0) #428948
統計: A(736), B(7910), C(1597), D(514), E(0) #428948
詳解 (共 10 筆)
#2802551
| 第六十四條 |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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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577
選項3 根本也是錯的~
錯的第一點: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
應該是通知受補償人,因為題目沒提到郵局補給誰,
法條是寄件人跟收件人都有權力申請補償,
故選項頂多只能寫:得通知寄件人
錯的第二點: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2,425 元
郵政法裡面寫的是郵局受理補償後,取得該郵件已付的補償金為限,
且處理行為應為:要求受補償人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意思是受補償人應退回575元,郵局還他郵件
並不是郵局退他錢,郵局有另外這樣處理行為,法條並未註明,考法條之外屬超出範圍
錯誤三:題目指禮卷,並未說明是郵政禮劵
一般商家的禮劵可如此處理? 直接補受補償人現金?
假如發行該禮劵的商家已經倒閉了呢?
有去找了相關資料,當初有釋疑,可惜沒成功
金研院回答的牛頭不對馬尾,根本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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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996
C,找回郵件本來要還給甲3000摳,不過之前已經先補償了575,所以還他3000-575=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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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867
郵件處理規則 第68條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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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061
(B)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並無金額限制
修正為「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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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971
這題的C是換句話說其實 我退還郵局575 郵局在還我3000禮卷 = 郵局再補差額2425給我湊滿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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