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郵件改投改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B)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三次為限
(C)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
(D)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郵局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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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6429), C(670), D(940), E(0) #4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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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 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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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777
第一百七十 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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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7369
第一百七十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郵局同意提供該服務之始日起以六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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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026
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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