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議會新屆當選議員之宣誓就職規定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上屆任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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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ting su 國一上 (2016/12/04)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6項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第1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改制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9條第2項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所在地舉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