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下列對其處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B)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C)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應予退還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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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3122), C(78), D(292), E(0) #350846

詳解 (共 10 筆)

#1018284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罰額更改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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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58095
第七十一條(罰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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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00
樓上你真的是來......
明明就是100以上1000元以下罰緩
鐵路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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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367
處新台幣1,500以上7,500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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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268
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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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68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71條 提高為1500~7500
7
0
#603134

是銀元沒有錯  沒有註明是新台幣都是銀元 所以如果問新台幣 不要答成100~1000 應該是300~3000 

因為立法年代久遠 當時銀本位置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complain_a2.php?no=1007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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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9741

http://www.ly.gov.tw/01_lyinfo/0105_commnews/commnewsList.action


我也蠻擔心的  所以上去立法院看過 目前還在待審...

16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

8-1-6 (101.04.06)

交通

17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李昆澤等28

8-2-4 (101.10.12)

交通

18

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高志鵬等21

8-1-6 (101.04.06)

交通

19

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馬文君等23

8-1-5 (101.03.23)

交通

20

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趙天麟等27

8-1-7 (101.04.13)

交通

21

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親民黨黨團

8-2-12 (101.12.07)

交通

22

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李俊俋等20

8-1-3 (101.03.09)

交通


這是2013/02/01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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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38
我也只知道修正草案新罰款金額

不知道有沒通過 施行

感謝  小段 蒐集珍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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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5
銀元•••••••又是個神秘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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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6928
未解鎖
名  稱: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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