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以限制性 招標之方式辦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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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6), C(0), D(0), E(0) #176014
統計: A(22), B(26), C(0), D(0), E(0) #176014
詳解 (共 1 筆)
#6987225
法條強制性與通案簽辦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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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的精神是個案審查。雖然《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允許符合特定事由的採購(如第22條第1項第9至11款等)可以「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採購」,但此條文未明確寫明「通案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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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解釋:部分機關或考試機關認為,即使符合第22條第1項事由,在決定「逕洽廠商採購」時,仍應針對個案的特性與必要性進行簽核,以落實採購的公開、公平原則。因此,「通案簽請」可能被視為違反採購法個案審查的精神。
2. 「限制性招標」與「逕洽廠商採購」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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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逕洽廠商採購」是限制性招標的一種實施方式,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使用的法條用語是「逕洽廠商採購」,而非直接稱「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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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題目強調的是**「通案簽辦」的合法性,在法規條文無明確授權下,這就是最可能被判定為「錯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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