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上記載之發票日為98年9月9日,發票地為台北縣,付款地為台中縣,無到期日之記載,有關該票據之到期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票據無效
(B)視為見票即付
(C)因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區內,以發票日後七日(即98年9月16日)為到期日
(D)因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市區內,以發票日後十五日(即98年9月24日)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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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37), C(48), D(79), E(0) #337869

詳解 (共 1 筆)

#338327
無到期日之記載,視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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