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鳴擬於臺北市經營甲種旅行業,並同時在臺中市及高雄市設立分公司,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其實收資本總額至少須為新臺幣多少元?
(A)1,000萬元
(B)900萬元
(C)800萬元
(D)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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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0), C(73), D(9), E(0) #515020
統計: A(41), B(20), C(73), D(9), E(0) #515020
詳解 (共 4 筆)
#799013
資本額
綜合 2500W+150W*N
甲種 600W+100W*N
乙種 300W+75W*N
這題 台北市甲種經營 600W+兩家分公司100W*2=8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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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998
(旅行業管理規則→2015年11月24日修正)
資本額:
綜合:3000萬 甲種:600萬 乙種:300萬
綜分:150萬 甲分:100萬 乙分:75萬
綜合:3000萬 甲種:600萬 乙種:300萬
綜分:150萬 甲分:100萬 乙分: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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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279
第十條 綜合、甲種旅行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與國外旅行業合作於國外經營旅行業 務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第十一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旅行業在 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 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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