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寓大廈頂樓的住戶甲,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擅自在頂樓平臺加蓋違建房屋使用。問甲成立何罪?
(A)侵占罪
(B)竊盜罪
(C)毀損罪
(D)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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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1), B(18), C(96), D(2260), E(0) #826559
統計: A(1451), B(18), C(96), D(2260), E(0) #826559
詳解 (共 10 筆)
#1086720
竊取-->動產
竊佔-->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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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942814
回樓上Gray Meng
關於您的問題,敝人管見可能應從民法觀點幫您破解 >>
本題主要的爭點: 【公寓大廈頂樓平臺之所有權】
一般來說,頂樓的所有權皆是由全體住戶共有、 直接規定由管理委員會所有,或由分管契約約定使用的權限;依不同的情況分析如下:
(一)全體住戶共有 :
此種頂樓加蓋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大樓其他住戶按照應有部分享有的權利,所以,其他住戶可以向甲請求所有權侵害的損害賠償。
(二)管委會所有 :
受侵害及可請求權利之人為管委會。
(三)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占有、使用、收益其使用範圍 :
如果有分管契約約定各自占有、使用、收益其使用範圍,其他住戶對於甲有權使用之頂樓,自然無主張之權利。 此外,按共有物分管契約,不以共有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共有人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包括在內。
又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亦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約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二八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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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甲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於頂樓平台為加蓋違建房屋之占有、使用、收益行為,並無易持有為所有情形,故不可能為「侵占」;既為不法佔用不動產,故非為「竊盜」,而應該當「竊佔」。
判決主文>>最高法院 89 年度 台上 字第 1228 號 民事判決
※了解更多&參考資料來源>>https://house.nfu.edu.tw/uploads/data/USCTP/file/11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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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377
頂樓不是算公共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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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5127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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