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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133031
科目:
公職◆刑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於 2025 年 7 月間偕同友人至海產熱炒餐廳聚餐,因故與鄰桌客人乙 發生口角,甲於聚餐結束返家後心有不甘,又騎機車回到前開餐廳門口 對乙叫囂,乙衝至門口取出攜帶於身上的開山刀對甲頸部氣管部位猛力 揮砍,甲先閃躲後持機車大鎖毆打乙作為反擊,乙因酒精影響氣力不濟, 在持刀揮空後,即因踩空倒地,此時甲仍逼近乙並對乙之頭部以機車大 鎖重擊一下,乙被毆打之後背對甲爬行欲離開現場,但甲仍在背後對乙 之頭部要害繼續以機車大鎖重擊 20 多下,導致乙因顱內嚴重出血當場 死亡。請問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二、甲男開小貨車行駛於馬路,見路上行人乙女外型亮麗,乃欲對乙強制性 交。甲先開車以相當高的速度將乙撞倒,再下車攙扶已經受嚴重傷害的 乙到自己車上,並對前來關心乙的其他路人宣稱自己將載乙就醫,路人 們因此放心離開。甲將乙放置於副駕駛座後,將乙載至附近人煙稀少的 田間道路,將乙下身衣物褪去欲對乙強制性交時,發現乙已經失去意識, 甲知道若放著乙不送醫,乙將因傷重死亡,但因害怕被發現,所以僅載 乙於鄉間道路繞行,未將乙送醫。其後甲被行經附近的員警發現攔停, 才發現於副駕駛座之乙,此時乙已因先前受到甲開車撞擊導致內臟大量 出血而死亡。事後經鑑定發現,如在乙遭甲撞傷時即能送醫救治,應不 會死亡。請問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三、電玩業者乙向 A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申請核發營業登 記證,惟因申請之店面所在位置不符法規兩度遭退回,乙於是與市議會 多數黨之 B 黨團幹部即市議員甲約定:以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為 代價,並先交付 30 萬元現金給甲,由甲假借出席經發局員工家屬喪禮上 香之機會,約同樣在場之經發局長丙、承辦人丁同日晚間 10 點到 C 咖 啡廳召開「協調會」 。丙、丁不得已出席甲所邀集之協調會,會中甲即以 杯葛經發局預算為藉口,要丙、丁以專案方式快速通過乙將要提出之申 請案。丙、丁迫於壓力承諾甲之請託內容。其後乙再以先前被退件的資料 原封不動提出第三次申請,A 市經發局果然以專案方式核發營業登記證給 乙。事後乙也再依約交付 70 萬元給甲。請問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四、甲因配偶乙於家中自殺,欲搬家並自行將自住之透天房屋出售。甲因同 時積欠債務而欲將該房屋以較高價格出售,乃隱瞞上開兇宅之事實,連 同土地與建物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出售給不知情的買家丙。丙 嗣後才發現原來所買為兇宅,實際行情應只有 700 萬元。丙嫌居住該屋 不吉利,也再將該屋出售,此時雖然丙誠實地於出售資訊中明示此一房 屋曾為兇宅的事實,但是仍吸引特別喜愛兇宅的房地產大亨丁,丁為能 早日取得所有權,明知為兇宅仍願意出價 1,100 萬元購買該屋,丙乃迅 速將房屋出售給丁並取得丁交付之 1,100 萬元對價。請問甲之刑責為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