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第一次持機車大鎖反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客觀上,甲之攻擊行為與乙之受傷結果應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在違法性層面,乙之追砍對甲應屬現在不法侵害當屬無疑,甲似可依刑法第23條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然爭執前提為甲再次對乙進行叫囂,甲叫囂當下應無運用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而毆打乙之意圖,故上述現在不法侵害本文判斷為甲「過失自招」,應依照三階段防衛而行動,亦即迴避、防禦、攻擊,然本案甲逕為反擊,與上述不符,依評價為防衛過當。
(三)、甲無阻卻責任事由,惟可依防衛過當而得減輕其刑。
甲後續持機車大鎖攻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一)、客觀上,甲之攻擊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在違法性層面,甲於乙踩空倒地後,而持大鎖攻擊乙的第一下,雖已無現在不法侵害,惟似可依延展型防衛過當理論而評價為防衛過當,即行為人面臨之現在不法侵害已不存在,但為避免侵害者後續再為侵害,而在時空密接的前提下續對侵害者實施攻擊之行為。然該理論亦有要求,即當侵害者已顯無侵害能力或意願時,即不屬於延展型防衛過當。本案乙於踩空後遭甲持大鎖攻擊,依題示乙已陷於僅能匍匐爬行之狀態,顯無續行侵害之能力,然甲竟不顧上述情狀,續持大鎖攻擊乙之頭部,顯與實務及學說對正當防衛之要求大相逕庭,故本案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無防衛過當等情事。
(三)、甲無阻卻責任事由,成立本罪。
甲上述行為,由於殺人罪之不法內涵即可函括傷害罪,且兩者具有時空密接性,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僅論殺人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