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民國111年修正通過版)於 2.3.輔導與諮商機密 中列出兩項輔諮人員的責任:
並於 2.2當事人權利 中列出六項當事人的權利,包含:1. 自主權((知後)同意權、自由選擇權):輔諮人員應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
2. 公平待遇權:當事人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輔諮人員實施專業服務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傾向、婚姻/伴侶狀態、語言、文化、身心障礙或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3. 受益權:輔諮人員應積極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提供當事人專業服務,維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4. 免受傷害權:輔諮人員應謹言慎行,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5. 要求忠誠權:當事人有要求輔諮人員信守承諾的權利,輔諮人員應對當事人忠誠,信守承諾。6. (乙)隱私權:當事人有受法律及助人專業保障的隱私權,輔諮人員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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