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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某甲因違反 A 法被處罰鍰,歷經行政救濟均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假設大法官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公布解釋,宣告 A 法違憲並立即失效。與甲同案受罰的乙於歷經行政救濟敗訴確定後, 則未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請問上述大法官解釋對於甲、乙二人的判決之效力,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解釋只宣告 A 法立即失效,不生溯及既往效力,甲乙二人均無從提起再審之訴請求救濟
(B)大法官解釋為抽象解釋,不影響已經確定的個案處分或判決之效力,甲乙二人均無從提起再審之 訴請求救濟
(C)大法官解釋,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得例外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故甲得提起再審,乙不得 提起再審
(D)違反大法官解釋之確定處分或裁判,均當然無效,甲乙二人均得提起再審請求救濟


答案:C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Ko Nai-Yu 高三上 (2011/11/27)
★釋字第177 號解釋,大法官解釋個案救濟效力問題。☆我國大法官違憲審查制度之效力,原則上乃向後失效,避免溯及全面失效而嚴重衝擊法律安定。惟例外基於法正確性,亦肯認得溯及失效,此觀釋字第177 號解釋,認為聲請人據以.....看完整詳解
17F
欣小如 國二下 (2017/06/28)

回覆樓上,應該有喔~這題應該要改答案了吧?

根據釋字741:

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且系爭解釋係針對本院為法令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釋,應係制度性之通案規範,其適用範圍自應包括凡本院曾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含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前之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而非僅限於系爭解釋之聲請人始得就其據以聲請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俾使系爭解釋以外其他聲請本院解釋之聲請人,於本院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並定期失效後,皆能獲得應有之救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肯定其維護憲法之貢獻。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18F
加油! 高二下 (2017/10/20)

因為這是民國100年的考題,釋741是105年的,我想應該是違反平等原則?

19F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大一下 (2017/10/20)
本題已被刪除,可能也不用太追究。

【已刪除】某甲因違反 A 法被處罰鍰,歷經行政救濟均敗訴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