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
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
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
定後認定。
根據我國教育部視障的定義,所謂視障是指優眼視力未達多少? (A)0.1 (B..-阿摩線上測驗